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