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历史城区应当保护水城风貌,保持传统河道水巷格局,不得擅自改变河道原有形态,禁止填埋、缩窄河道,逐步恢复重要历史河道。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