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河道、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工业遗产、传统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