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对流传区域不限于本市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地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外地进行交流合作,协同开展传承实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