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本地相关城乡规划,制定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