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市容责任区责任人是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市容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宅小区的市容责任区责任人是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市容责任区责任人。

市容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