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责任区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市容责任区责任人是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市容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住宅小区的市容责任区责任人是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市容责任区责任人。市容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