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市容管理实行市容责任区制度。

市容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分确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