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责任区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容管理实行市容责任区制度。市容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分确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