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垃圾与扬尘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监管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