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垃圾与扬尘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废旧物品回收经营者应当有固定收购场所,并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