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市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协调解决市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管理的相关日常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园区和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