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与店招标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店招标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店招标牌应当符合技术规范,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店招标牌的高度、造型、色彩和规格等相协调。店招标牌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违反第二款规定,设置店招标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