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利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及技术规范,并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相协调。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