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海洋牧场建设专项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