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