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投资经营主体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和休闲渔业等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二)从事渔业捕捞的,应当遵守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采取渔具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措施;

(三)从事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当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