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占用海洋牧场从事海洋工程开发利用的,应当负责建设不低于同等规模的海洋牧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已批准用于海洋牧场建设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一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