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