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以及输水河流、渠道沿线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做好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