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二节 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断面水质监测,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