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三)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

(五)洗涤衣物、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

(六)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七)擅自设置取水口,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或者损坏、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