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