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禁止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濠北路、濠东路、城山路、青年中路、跃龙路、濠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滨江公园北边界、长江中路、跃龙南路、花园路、园林路、裤子港河、长江形成的闭合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本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