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