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的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种类的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