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具有相应客运资质的车船、驾驶人员运送旅游者。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安全标准,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保证运营安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