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具有相应客运资质的车船、驾驶人员运送旅游者。

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安全标准,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保证运营安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