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专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配备安全设备和设施,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即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