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专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配备安全设备和设施,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即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