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中华民族苦难的承受者和历史的见证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