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二章 国家公祭活动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参与、支持国家公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国家公祭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