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二章 国家公祭活动保障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公祭活动前发布通告,明确鸣放警报、临时管制措施、行为规范等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