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地下文物保护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因失职造成地下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三)贪污、挪用地下文物保护经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