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地下文物保护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因失职造成地下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贪污、挪用地下文物保护经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