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发现地下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继续施工、进行生产活动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