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考古勘探费用;考古勘探后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不再另行缴纳考古发掘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

未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抢救性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