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