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