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农村公路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二)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三)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资金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