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