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