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