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行为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流浪动物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及时处置;(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对行为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