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四章 乡村清洁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水塘及管理范围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排污口;(二)向水域及岸线管理范围排放不符合规定的废水、污水、污泥、废油、粪便等污染物;(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丢弃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四)其他损害水域清洁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