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三章 城市清洁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规模化饲养、放养家禽家畜,放养宠物或者集中收留流浪动物;(二)携带宠物(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三)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