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规模化饲养、放养家禽家畜,放养宠物或者集中收留流浪动物;

(二)携带宠物(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

(三)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