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三章 城市清洁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