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专业清洁服务单位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