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三章 城市清洁第二十四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专业清洁服务单位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