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商铺门面、住宅小区和私人住宅及其紧邻区域应当进行日常清扫,生活垃圾按要求投放。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其他零星少量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并在指定地点堆放。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进行日常清扫和保洁。新建或者改造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区)清洁服务机构进行清洁责任交接。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