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有效,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