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二)嘉奖;

(三)记功;

(四)颁发奖金;

(五)其他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