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十四条有效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二)嘉奖;(三)记功;(四)颁发奖金;(五)其他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