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落实审议意见情况作出客观评估,提出对反馈报告的审查意见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