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对于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报告。其中,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应当在六个月内提交书面反馈报告。

提交书面反馈报告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