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申请,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许可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进行刑事审判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